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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《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》的通知

苏劳社劳薪〔2001〕8号
2001-04-06

索 引 号

550232674/2001-00254

分 类

社会保障

发布机构

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

发布日期

2001-04-06 00:00:00

名 称

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《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》的通知

文 号

苏劳社劳薪[2001]8号

关 键 词

工资增长

内容摘要

制定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

时 效

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《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》的通知

各市劳动(社保)局

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一年四月六日

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

2001年,是“十五”计划的起步之年,是全面建设宽裕小康社会的开端之年,也是保持 经济增长良好势头的关键之年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,提高我省人民生 活水平,实现政府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%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预 期目标,我们提出了江苏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一、2000年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

1.全省经济增长加快,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。据统计,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8585亿元,比上年增长10.6%,增幅提高0.5个百分点,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.6个百分点。全 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1700元,比上年增长9.0%。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3846.7亿元,比上 年增长12.2%。

2.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,经济效益明显提高, 国有企业脱困三年目标基本实现。

3.财政收入较快增加。2000年全省财政总收入865.1亿元,比上年增长27.2%;其中 地方财政收入501.3亿元,增长30.3%。

4.全省物价水平继续在低位运行。2000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升0.1%,其中 城乡居民消费价格分别与上年持平和上升0.1%;2000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比上年下降1.4 %,其中城乡商品零售价格分别下降1.5%和1.2%。

5.职工工资水平继续提高,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。全年在岗职工工资总 额700.9亿元,比上年增长5.2%;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223元,比上年增长11.5%。全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0.2元,比上年实际增长4.0%;人均消费性支出5323.2元,增长6.2%。

6.劳动就业形势基本稳定,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。年末全省城镇在岗职工675.4万人,比上年末减少41.7万人;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77.8万人,增加27.4万人;农村私营个体从业人员338.3万人,减少9.5万人。年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.4万人,占国 有企业职工总数的4.5%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.4%。

二、2001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

2001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预期目标是:

1.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%左右;

2.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%;

3.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%;

4.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%左右;

5.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%;

6.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?5%以内。

三、2001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

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,考虑周边省市的工资增长状况,在科学测算的 基础上,综合考虑有关因素,确定2001年江苏省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:

1.200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-11%;

2.200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为14-16%;

3.200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-4%。

四、2001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试行工作的要求

(一)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》和《江苏省企 业工 资指导线试行办法》的规定,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当地的工资指导线方案于4月底前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,6月底前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。

(二)各市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办法,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。 要结合落实工资指导线,指导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,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,在 基本工资制度改革、调整工资结构以及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方面改革,推行建立以岗位工资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,把一些津贴、补贴纳入到岗位工资中去,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,使工 资结构简化。

(三)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实绩,依据当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,参照当地劳动力市 场价位及本地区、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,提出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幅度的意见和具体 分配方案。对企业中某些岗位、工种工资水平超过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的,可以少增长或不 增长,低于的可以多增长或一步增长到市场价位,使本企业的岗位工资水平逐步与市场劳动 力价位接轨,有利于本企业人才的稳定。

(四)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,工资调整具体方案必须在征得本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,其中工资正常增长的,于当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企业主管 部门(或资产管理公司)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;工资不能正常增长的,于当年11月30日 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主管部门(或资产管理公司)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。

外商投资企业、港、澳、台商投资企业、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分配方案,应在征得本 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,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。

(五)逐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。这是今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 长的必要机制,也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宣传、培训、指导企业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。对已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,要逐步提高参加协商人员的素质 ,提高集体协商协议的质量,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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